国知局:关于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加快认可登记项目的公告_外观专利申请加急

发布时间: 2022-08-25 09:35:46 类别: 行业资讯 浏览: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王国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关于外观设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柬双方将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的认可项目。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认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外观设计授权结果,将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向柬埔寨提交的相应外观设计申请加快认可登记流程。

  2022年6月9日,柬埔寨国务大臣兼工业、科技和创新部部长占蒲拉西签署并发布《柬埔寨王国关于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外观设计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的规定和流程的公告》,正式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认可项目。向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根据柬方公告规定,使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审查结果,就在柬埔寨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加快认可登记请求。为方便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在柬埔寨办理相关加快认可登记事宜,现将上述柬方公告的柬文原文及中、英参考译文全文转载。关于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认可项目的具体信息以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关于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外观设计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的规定和流程的公告

  国务大臣兼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大臣

  —依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依据 2018 年 9 月 6 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王国王家政府任命的 NS/RKT/0913/925 号王家法令;

  —依据 2018 年 3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王国王家政府组成的提名和调整的 NS/RKT/0320/421 号王家法令;

  —依据 2018 年 6 月 28 日颁布的关于内阁办公厅组织和功能的法律的 NS/RKM/0618 号王家政令;

  —依据 2020 年 3 月 26 日颁布的关于组建工业、科技和创新部的法律的 NS/RKM/0320/009 号王家政令;

  —依据 2003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专利、实用新型登记和外观设计法的 NS/RKM/0103/005 号王家政令;

  —依据 2017 年 11 月 22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专利、实用新型登记和外观设计法第 37 条、第38 条、第109 条和第136条的NS/RKM/1117/016 号王家政令;

  —依据 2020 年 4 月 6 日颁布的关于工业、科技和创新部组织机构和职能的 48 号二级法令;

  —依据 2020 年 5 月 11 日颁布的关于工业产权司组织和职能的 148 号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公告;

  —应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工作需要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告制定了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有关外观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合作项目框架下,加快外观设计申请的认可登记的规定和流程。

  第二部分 加快外观设计的规定和流程

  第二条

  已在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使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审查结果,对递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加快认可登记的请求。

  第三条

  请求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的申请需符合以下规定:

  1-外观设计申请必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要求了以在先中国外观设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或

  2-外观设计申请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规定,要求了基于同一件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包括根据海牙协定提交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

  第四条

  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申请须完成附录1 所示的申请表,并附有以下材料:

  1-申请须填写以下内容:

  A-外观设计名称;

  B-申请日;

  C-申请号;

  D-申请人姓名;

  E-相关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申请表。

  2-申请须附以下文件:

  A-一份附有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公报副本(即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B-在提交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请求之日起三(3)个月内,将中国外观设计公报中的简要说明翻译为英语和高棉语。

  第五条

  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合作框架下的外观设计加快认可登记请求需向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工业产权司提交。

  第六条

  在收到申请表后,工业产权司官员将进行如下操作:

  1-进行形式审查

  2-对照已登记外观设计清单审查申请表,并审查是否有悖于公序良俗。

  3-如外观设计能被登记,工业产权司官员将为申请人加快登记流程。

  第七条

  在柬埔寨王国工业、科技和创新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认可项目框架下请求加快外观设计申请在柬认可登记无需缴纳费用。

  第三部分 最终条款

  第八条

  与本公告不符的所有条款将视作无效。

  第九条

  自本公告签发之日起,办公厅主任,总司长,总监察官,研究所所长,中心主任,工业产权处处长,法务局局长,工业、科技和创新部下属各单位,金边及各省工业和手工业局局长承担相关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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