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是一种法定情况,通常是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人不再享有专用权。商标的终止原因包括注销、被宣告无效、撤销等几种情况。
商标注销主要有两种情形:
1.商标所有人主动提交的注销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注销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销,前者表示商标所有人主动放弃全部专用权,后者表示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放弃专用权。
2.到期不续展: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注册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未办理的则有六个月宽展期。未在此期间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
商标注销的申请主要有两种情况:
1.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动向商标局提交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有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核准注销后,专用权即告终止。
2.到期不续展:商标注册人在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未能办理的可获得六个月的宽展期。未在此期间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注销后一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核准。
提交注销申请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未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或需提供质权人或法院同意注销的声明文件。
商标注销是商标权人自行放弃的一种法定情况,基于商标专用权的私人性质。商标权人可以因某些原因选择不再维持其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