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项目第二次申报工作的通知_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4-29 10:34:06 类别: 行业资讯 浏览: 88

  为有效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业,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深化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专利转化实施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及《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专利转化专项项目第二次申报工作。本次申报项目包括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项目和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对照实施细则(见附件1)和申报指南(见附件2-3)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及附件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已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已申报首批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关附件,未按规定提交、缺少纸件或电子件的,均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需精炼简洁,请勿提交与此项目申报无关的内容及附件。

  (四)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划分。

  二、申报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逾期不接受申报。

  三、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时间内,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纸件和电子件均需提交。

  其中:申报材料纸件一式3份(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装订在左侧,封面、指定盖章处及骑缝处均需加盖公章;各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扫描,并分别加盖公章),邮寄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信封应注明“专利转化专项”及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电子件(可编辑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各1份)发送至chanyechu@zscqj.beijing.gov.cn。

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京知局〔2021]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至本市的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含专利化专项计划)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深化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畅通渠道、激活市场,提升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降低企业专利融资成本,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类项目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经营状态正常、有项目承担能力或已开展专利转化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供给侧专利培育与转化促进项目。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利转化运营的长效机制。主要支持内容: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主动披露可转化运用专利清单;挖掘潜在许可实施对象,鼓励采用“先使用后缴费”“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技术向中小微企业转化;深入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强化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高质量专利培育,鼓励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鼓励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分级分类和转化运用决策机制,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3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七条重点产业专利运营促进项目。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构建重点产业和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运营数据支撑体系﹐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增强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力。主要支持内容: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发掘目标专利和专利转化合作对象;建设符合产业特色的专利运营数据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联合研发,加强专利布局与运用;构建产业专利池,制定合理的许可政策并切实开展商业运营,促进专利技术向中小微企业的转化实施,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运用;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推动绿色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撑产业绿色转型;支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八条专利交易运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等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促进专利转化。主要支持内容: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供需对接服务能力﹐基于专利大数据检索和专利评价分析,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方式、创新交易机制,有效增进对接;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服务,探索和完善专利开放许可服务体系,提升专利技术许可效率;提供专利质押融资、入股、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服务;探索建立专利质押物价值动态监控评估和滚动替换机制、专利质押物运营处置体系;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按要求进行专利转让、许可备案和质押登记;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

  第九条知识产权集聚区专利运营环境支撑项目。支持产业园区、知识产权集聚区管理运营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专利转化运营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的门槛。主要支持内容:建立和完善专利需求数据库,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产学研对接活动,促进专利技术在我市转化实施;组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紧密合作,挖掘企业的专利技术需求;提供知识产权全流程托管和运营支撑服务;组织开展专利运营转化的培训、宣讲及业务交流,提升企业的专利保护和运营能力;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新农村和农业园区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入园惠企”活动,服务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营工作。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此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且按时还款完毕,对企业承担的担保、评估等融资服务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服务费用的40%且不超过其实际贷款金额的2%,单个企业年度此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工作。对于年专利质押登记金额超过3亿元或年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质押金额的 0.1%给予奖励,可用于专利质押业务推广、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质押风控、知识产权融资产品设计开发等工作,单个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规模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对发行或实施单位,按融资规模的0.5%给予奖励,单个金融产品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主体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采取一种方式支持,对已获得其他(含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落实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评审认定等工作。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名单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实施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施期内,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承诺目标兑现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评审认定等工作。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名单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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