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广东将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22-03-30 00:00:00 类别: 行业资讯 浏览: 43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为原则,将为广东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推进广东省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推动构建广东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广东省是知识产权强省,知识产权要素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组织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论证,结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构建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到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条例》明确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对侵权者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威慑力,《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和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该条规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其从重处罚。

  设立失信惩戒制度和行政保护专项行动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

  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为加大对违反行政禁令进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的行政处罚力度,第十五条规定了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开展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中,广东省连续多年排名全国前列。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

  《条例》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多领域多角度对知识产权予以全面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同配合,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知识产权管理职责不断调整和优化,《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领导统筹推进顶层设计、资金投入、人员保障等工作。第十一条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分析评议和审查制度,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区域和产业规划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项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条例》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案件执法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协作,且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案件呈现出跨领域、跨区域等特点,第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

  同时,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较难的问题,第十四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司法衔接

  《条例》鼓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数字化改革,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智慧、高效、协同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十条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源头追溯、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侵权实时监测与在线识别、取证存证和在线纠纷解决等方面,创新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和优势,行政执法具有周期短等特点,司法保护具有终局性等特点。

  为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优势作用,第二十二条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打造强化知识产权快保护的“风火轮”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由于其权利本身的特殊性、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往往导致侵权案件处理周期长的现实问题,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窘迫局面。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很重要的维度就是“快保护”。为此,《条例》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设立了快速确权、维权、纠纷处理机制,并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持续强化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风火轮”。

  一是建立专利申请确权快速通道。第十六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二是建立快速维权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应当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平台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三是建立专利侵权纠纷等快速处理机制。第二十七条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解决。为充分发挥调解机制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法先行调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

  文章内容转载: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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