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九)_商标

发布时间: 2022-11-18 10:18:57 类别: 行业资讯 浏览: 95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三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本条规定了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参考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与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径行查处不同,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一般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生效决定或者裁定作为佐证;同时,该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非定案的充分要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本条规定《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情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本条规定《标准》的解释机关为《标准》的制定机关,即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微信、官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的官方解释。

  此外,本条还明确了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施行日期,即2022年1月1日。

关键词:商标   违法   判断   适用   理解   一般   标准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我们。本站原创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转载时需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