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_商标

发布时间: 2022-11-15 09:25:17 类别: 行业资讯 浏览: 74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

  (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义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为该条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撤销注册商标之外未规定其他罚则,为防止当事人以注册商标为许可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系被许可使用人实施为由逃避处罚,同时也督促商标注册人切实履行监督义务,本条明确如果注册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许可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事项行为而不制止的,由商标注册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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