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都有哪些加速通道?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加快程序

发布时间: 2022-09-21 09:50:31 类别: 相关问答 浏览: 37

  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多,中国企业也更加注重在海外进行知识产权的投入与布局。美国作为与中国贸易往来最密切的国家之一,中国企业在美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呈现出递增的趋势。为了应对各种需求,尤其是对于一些希望尽快获得授权专利以便及时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或尽早获得专利权实施的申请人而言,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专利申请阶段提供了一系列加快程序供申请人选择。点至圆将美国专利申请中多种加快程序的种类、申请条件、申请所需费用、注意事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PPH(美国专利申请高速公路)

  (一)程序介绍

  根据美国参与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专利申请高速公路是适用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加速审查通道。一旦在一个参与PPH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至少一项权利要求的授权或得到授权通知,申请人就可以在另一个参与PPH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同样的专利申请中“实质一样的权利要求”申请快速审查通道。截至到目前,与USPTO签订了PPH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共23个,其中包含中国。

  PPH实质上是一种加快审查机制,而非是各国或地区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各国或地区仍旧会按照本国专利法的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审查程序。基于所使用的审查结果的类型,PPH可以分成常规PPH和PCT-PPH两种。常规PPH依据某一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结果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而PCT-PPH则依据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多种审查结果。

  (二)申请条件

  1.美国专利商标局是在后申请的审查局,并且在先申请的审查局审查认为受理的对应申请包含至少一项可被授权或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2.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PH请求,可以基于在其他国家的同族申请,也可以基于同族的PCT申请。前者依据在先审查的国家局做出的可授权意见,后者是依据PCT申请国际阶段的多种有利的审查结果,包括: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

  3.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PH请求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除韩国实用新型外)。并且,PPH请求所涉及的美国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先审查的申请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的对应。

  (三)注意事项

  1.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在进行实质审查前提出PPH请求,但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不会发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所以申请人应尽早提出PPH请求。但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关于单一性的限制/选择要求不被认为进行了实质审查。

  2.在美国可以针对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提出PPH请求。因此,如果在先申请获得可授权的通知,申请人即可考虑迅速提交美国专利申请的PPH请求,而无需等待在后的美国申请公开。

  3.由于PPH请求所涉及的美国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先审查的申请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的对应。因此,如对权利要求有任何修改,申请人均需在递交PPH请求的时候递交权利要求对应表或对应性说明,以使得符合PPH的要求。

二、Accelerated Examination(美国专利申请加速审查)

  (一)程序介绍

  简单来说,加速审查是申请人为了其专利尽快进入审查程序,提前完成现有技术检索、向USPTO提交请求文件等工作,以缩短整个审查流程。加速审查的主体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递交的专利申请,加速审查途径适用于所有常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旁路申请)。如果加速审查请求得到批准,其申请基本上会在批准之后3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而且预计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涉及环保、节能、反恐相关的发明则无需缴费;

  2. 加速审查的主体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递交的专利申请(这就意味着用PCT申请国家阶段落地美国的申请是无法使用加速审查的,但续案或分案申请是可以的);

  3. 专利申请以及相关的文件必须通过电子申请系统递交;

  4.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完整;

  5. 申请文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数目不超过3项,权利要求的总数目不超过20项;

  6. 申请人需要确保递交的申请的权利要求只包含一项发明的内容;

  7. 申请人同意在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就申请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会谈,在加速审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能满足审查员的会谈请求,该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将被终止;

  8. 申请人需要针对申请内容自行进行预先检索;

  9. 申请人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AESD)。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AESD文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和披露。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要针对申请内容自行进行预先检索,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AESD)。

  2、AE途径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提交RCE的除外)、外观申请、再颁申请,植物专利申请、RCE程序和复审程序等。

三、Track One(美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一)程序介绍

  由于加快审查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1年9月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

  (二)申请条件

  1、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不早于2011年9月26日,且必须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 递交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含CA/CIP/DA/by pass继续申请、已提交适当RCE请求的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不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提交RCE的除外),外观申请,再颁申请,临时申请和复审程序。

  2、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电子递交系统完成递交。对于植物专利,可以采用纸质文件的方式完成递交。

  3、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得超过四项,权利要求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十项,并且不得包含多重权利要求。

  4、申请人需要在递交专利申请或提RCE请求时同时递交优先审查请求,并需要同时缴纳优先审查费,以及专利申请的公开费。

  (三)注意事项

  由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目前优先审查的数量上限为每年10,000件,因此申请人需要在递交请求前,提前确认优先审查的资格是否尚有剩余(EFS-Web和USPTO官网会公布相关受理的统计数据)。

四、FAIP(首次审查意见前与审查员沟通程序)

  (一)程序介绍

  2009年10月,USPTO开始实行首次审查意见前会晤项目。该项目从2008年的试点项目转换而来,目前已成为正式项目。根据USPTO官方网站截止2017年1月统计数据显示,通过FAIP程序申请人收到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即为授权的比例高达31.1%,远高于未走FAIP时一通即获授权比例的17.6%。

  通常当存在如下情况时,可以考虑提出请求:

  1.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之前申请人希望确保审查员详细考虑其发明申请;

  2. 发明申请的技术特征比较适合通过电话进行讨论;

  3. 该申请非常重要,申请人希望尽最大努力确保授权;

  4. 已有备用的修改方案可以和审查员进行讨论;

  5. 加快答复速度,缩短审查时间。

  (二)申请条件

  首次审查意见前会晤项目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试点时仅限定了个别技术领域)。申请人通过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请求并使用指定的表(PTO/SB/413C,详见附件4)。此外,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至少应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出现在专利申请信息查询系统(PAIR)中提前一天。

  (三)注意事项

  1.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

  2.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

  3.不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只包含一项发明;

  5.申请人必须同意进行会晤。

五、年长或者健康有问题申请人的加快审查

  (一)程序介绍

  根据USPTO审查程序手册MPEP 708.02的规定,对于年长者或有健康问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特殊变更(make special)请求,将申请类型转变为加快,该加快与普通加快审查类似。该政策为永久政策,USPTO自1959年12月开始实施。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年龄大于等于65岁,或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比较糟糕,可能无法坚持正常的专利审查周期。在上述任一情况下申请特殊审查,都无需递交申请费用,且若特殊审查申请成功,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对整个审查过程予以加快。

  (三)注意事项

  年龄问题可以通过纸件方式或电子提交,并提交相关证据;健康问题可以通过纸件方式或电子提交,包括医生证明或其他医疗证明。

  必须在第一次OA下发之前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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